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周**、王**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杜**与被执行人周**、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灵**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王**支付杜**60837、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王**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12.57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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