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安**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染织厂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淮商初字第0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淮**染织厂欠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有限公司货款518030.5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调解书约定期限支付煤款,则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淮**染织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淮**染织厂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追加了淮**染织厂的合伙人叶**、仇**、刘**、刘**、沈**、朱**、张**、冯**、李**、刘**、吴**为本案被执行人。查封朱**所有的黄河花园17-11-306室、17B-11幢106室和星光村四组房屋,查封了刘**所有的国华.御锦园10幢106室房屋,查封了刘**所有的爱琴海花园21幢107室房屋,但以上房屋均设立了抵押权登记,且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李**所有的苏H号机动车档案,查封、扣押了刘**所有的苏H号机动车。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染织厂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朱**所有的三套房屋、刘**所有的一套房屋、刘**所有的一套房屋和刘**、李**所有车辆,但均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商初字第0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叶**、仇**、刘**、刘**、沈**、朱**、张**、冯**、李**、刘**、吴**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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