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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佛山分行与张**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三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清偿贷款本金228833.25元、利息25652.22元、受理费2398元及其利息37.35元,合计256920.82元。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754元。

本院在其他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商铺,拍卖款已分配给债权人,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2398元(即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3754元已经收取;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名下位于三水市西南镇童乐路一巷一座502的房屋(权利证号为1913716)。

本院向辖区内的房管、车管、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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