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时春云与王**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时春*与王**、王**自留地租赁纠纷一案,蒙**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蒙*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王**、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时春*转让款人民币159600元。因被执行人王**、王**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时春*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王**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中国建设银行**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蒙自市支行、中国工商**河牡丹支行、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中国邮**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以上金融机构均无存款。

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执字第5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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