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与被申请人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张**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高*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9号文苑东5栋802号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XXXXX78号)。申请人高*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桂*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西路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XXXXX4号)为申请人高*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9号文苑东5栋802号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XXXXX78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二、查封担保人桂*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西路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XXXXX4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