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郭**、郑**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郭**、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郑**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郭**、郑**偿还借款109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郭**、郑**应支付借款报酬10950元;三、被执行人郭**、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郭**、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22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履行期间应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2015年10月15日和2015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郭**、郑**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二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继续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同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一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泉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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