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鲁*、宋**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16812.7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即法经初字第159号判决书的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