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龙**限公司与南昌市新建区溪霞**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西龙**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溪霞**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昌市新建区溪霞**委员会无车辆、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租金及协调费2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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