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朱**与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朱**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左欢文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朱**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左欢文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左欢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