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涂**、成玉梅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涂**、成玉梅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00152元。被执行人涂**、成玉梅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本院在执行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其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224号行政裁定书和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麻卫计征字(2014)第4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