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庄**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庄**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庄**人民币45200元并自2014年3月1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李**、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主动归还2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查封了李**所有的苏H、苏H号机动车档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庄**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李**、刘**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被执行人李**主动归还的20000元及本院查封了李**所有的苏H、苏H号机动车档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刘**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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