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南通农**司秦灶支行与江苏**限公司、南通富**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江苏**限公司、南通富**限公司、杜**、吴*、蔡*、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被告江**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南通**有限公司秦灶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以及罚息、复*(罚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罚息和复*的总和不得超过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限额);2、被告南通富**限公司、杜**、吴*、蔡*、刘**共同对被告江**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南通富**限公司、杜**、吴*、蔡*、刘**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江苏**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136元,由被告江**限公司、南通富**限公司、杜**、吴*、蔡*、刘**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南通富**限公司、杜**、吴*、蔡*、刘**未按判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有限公司秦灶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3513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蔡*、刘**名下所有房产、车辆抵押给银行并被通**法院,开发区法院、南**法院、崇**法院查封,本院为最后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南通富**限公司、杜**、吴*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外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杜**、吴*为本院另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7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考虑到上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由南通**限公司提供还款担保。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835136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诉讼中保全的财产均因轮侯或抵押等因素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供担保为由,要求本案程序终结,系申请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港商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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