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聊城农**有限公司与王**、李**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其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及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公开开庭听证申请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3)聊东商初字第939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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