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昌德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陈**、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2日经来安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就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为陈**垫付的医疗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返还昌德松垫付的医疗费14456元;
二、经本次调解后,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