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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黄岩支行与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农业**州黄岩支行与被告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州黄岩支行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透支款本金7251.98元、前期利息1101.86元、滞纳金421.67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车辆管理部门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所有的浙J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的过户手续,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目前难以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2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黄**第27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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