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331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王*执行。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与林**系夫妻,被执行人郑**无业,被执行人系长乐市某镇人民政府公务人员;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林**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在其他关联案件的执行中已予以冻结,待累加一定数额后予以划拨进而进行分配;两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名下有坐落于长乐市某小区单元房一套,该单元房在其他相关联案件审理阶段已被查封,在本院执行中,长乐市公安局发函本院,以郑**涉及刑事案件为由,要求本院暂停处置与郑**相关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公安信息材料、本院关联案件复印材料、银行查询回执、调查笔录、长乐市公安局函件、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与林**系夫妻,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名下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已被本院查封,现因被执行人郑**郑**涉及刑事案件,相关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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