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陆**与韩兴法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陆**申请执行韩兴法侵犯土地耕种权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00年4月19日作出的(2000)桃法经一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2000年4月19日,被执行人韩兴法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0723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03元及申请执行费530元,以上合计4255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0)桃法经一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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