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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通**责任公司与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在将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委托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购车欠款160565.77元、欠息4657.67,欠代垫诉讼费1802元,合计167025.44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有用于抵押的小轿车(车牌号闽G2058E、车架号LSGGF53W6EH046777)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5年8月7日对该车辆进行实物查封、扣押,但短期内无法变现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实物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又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4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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