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彦堂申请执行杨**等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杨**、潘**、杨**一次性返还龙彦堂彩礼38800元,以及返还龙彦堂为杨**支付的医院检查、治疗费2543元。由于被执行人杨**、潘**、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彦堂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主动兑现了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潘**、杨**确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杨**、潘**、杨**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潘**、杨**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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