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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2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林和北**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林和北**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6日达成医调字第T7748号《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院一次性赔偿王*、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97017.05元,大写伍拾玖万柒仟零壹拾柒元零伍分;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王2与北**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2015年12月29日,王*、林和北**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林和北京市院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王*、林和北**院达成的医调字第T7748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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