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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洪国财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洪国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鲤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安大霞美支行的银行存款,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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