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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郑**欠申请执行人王**工资款12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并承担诉讼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除了已经查封且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法院房屋评估因故暂停,故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经查封且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法院房屋评估因故暂停,故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涟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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