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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业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的滨江商贸城系福州市龙头项目和福州新区重点项目,且被告与其他近千户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涉讼的合同内容相一致,而订购合同的效力认定将直接影响到上诉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福州**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最**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本案涉案标的金额未达到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属于福州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u0026amp;amp;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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