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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115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称,一、仲裁裁决所认定的被申请人的工资是错误的,被申请人的实际工资为2330元,而非裁决所认定的4300元。事实上,2014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应聘申请人的焊工一职,由于申请人工厂需要焊工的专业技术性很强或能达到熟练操作才能正式入职,而被申请人并没有相关的资质,所以头3个月内(即2014年9月、10月、11月)按学徒工待遇支付报酬,月工资为2330元。二、裁决所裁定的停薪留职工资支付没有事实依据。一是被申请人受伤期间,申请人安排正规的公立医院治疗并负责所有的相关费用,期间也发放工资和补贴让其安心治疗,被申请人2015年1月份只上班了12天,其他时间在家休息,给予其充足的休养时间。二是申请人多次致电被申请人可回单位安排做轻松的活,被申请人却一直回避不接电话,故意旷工,无心再度工作,蓄谋借此事故向申请人大敲一笔,其停工留薪的申请不应得以支持。三、被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均不符合法定标准,根据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申请人认为上述三项补偿金额分别为:16310元、9320元和2330元。四、被申请人未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导致出现本次工伤事故,存在相当程度的过失,理应对本次伤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五、鉴定结果出来后,申请人多次主动与被申请人联系希望能够在补偿上达成和解。申请人也很希望尽可能的补偿被申请人,无奈作为一个微利经营的来料加工厂,在近几年经济下滑和行业竞争激烈的艰难时期,厂子经营日渐艰难,效益低下,面对被申请人一次又一次的大额索赔,申请人实在是无力全部承担。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被申请人治疗,主动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多次看望和电话慰问,并希望被申请人在养好伤势后,能够尽快投入工作,且答应可安排轻松的力能所及的活。申请人的积极、诚恳态度及主动承担责任的勇气和行动是足够体现仁义道德和践行了社会责任。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刘**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刘**的工资标准,陈**作为深圳市龙**锈钢加工厂的经营者,应对此负举证责任。陈**确认是用现金向刘**支付工资,但其在仲裁中未提交任何工资支付凭证。仲裁因此根据刘**的主张,对其工资作出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仲裁依据其认定工资标准,对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作出裁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刘**的受伤属于工伤,陈**主张,刘**应对其受伤负相应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因陈**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陈**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陈**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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