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市鲤城区支行与吴**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吴**,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吴**,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市鲤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杜**、吴**、吴**、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鲤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东海名下的汽车的过户、抵押等手续办理,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查无上述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鲤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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