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3)鲤民初字第6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张**名下址在南安市洪濑镇集新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由南安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院已发函南安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查无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62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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