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毕**与被执行人李**交通肇事一案,执行标的4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双执字第2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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