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贵州圣**限公司与黔南州**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委员会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贵仲裁字第13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1万元,没有车辆、房产登记,该公司位于都匀市墨冲镇秀峰村的厂区宗地,土地出让金只交纳部分,故未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宗地已先后被都匀市公安局、三都县人民法院查封。黔南州**有限公司厂区内生产车间及主厂房、宿舍、食堂等资产以及所有的生产设备,在本案仲裁审理期间,贵州圣**限公司已申请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在本案执行中表示,其该公司厂区资产应整体处置,分割处置会影响其价值,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鉴于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已被公安机关及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暂不具备整体处置条件,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没有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贵**委员会(2015)贵仲裁字第132号裁决书对被执行人黔南州**有限公司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黔南州**有限公司已查明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贵州圣**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