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冲诉黄**、万**、刘**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万文冲申请执行黄**、万**、刘**健康权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黄**已支付申请人的赔偿款5465元外,还尚欠10635元未付。因被执行人万**、刘**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5)剑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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