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袁**与王**、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彭**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彭州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黄**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袁**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黄**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421075.3元;未执行款为421075.3元。

二、终结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彭州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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