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中华与被执行人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熊**在新建县星域时空网络会所系个体经营组织,现不宜处理。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胡中华借款3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4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