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与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伍**与被执行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申请执行,后该案由泰州**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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