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胥全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彭**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彭州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胥全容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宋均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69947.01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共计70647元;未执行款为70647元。
二、终结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