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限公司、张**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限公司、张**、王**、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淮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同期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2014年11月29日止,从2014年11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2.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王**、刘**、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0194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淮安市**限公司、张**、王**、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被执行人王**订立还款计划,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限公司、张**、王**、刘**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被执行人王**订立还款计划,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不按还款计划履行或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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