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与张**、张**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与张**、张**、刘*、尤**、石海军、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淮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按月利率14‰计算;从2015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张**、刘*、尤**、石海军、张**对被执行人张**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1713.5元,由六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张**、刘*、尤**、石海军、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张**、石海军的工资账户,因冻结所需期限较长,本院遂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张**、刘*、尤**、石海军、张**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张**、石海军的工资账户,因冻结所需期限较长,本院遂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