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冯**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冯**负担。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涟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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