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沈**与被执行人松溪县建顺活性碳厂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沈**与松溪县建顺活性碳厂债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松溪县建顺活性碳厂无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和银行存款,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松溪县建顺活性碳厂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依法追加付光牡为被执行人,而付光牡主要财产不在本院管辖内,故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委托执行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