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南平市松**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董**、江*、季**、范*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南平市松**份有限公司与李**、董**、江*、季**、范*债权一案过程中,目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江*、季**、范*工资收入已予执行,因不能在审限内执结。现又因被执行人的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等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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