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临执字第4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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