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即**北安支行与秦**、即墨**具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北安支行和被执行人秦**、即墨市**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3193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二初字第780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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