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栗**与北京宝**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栗**与北京宝**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562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北京宝**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栗**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的违约金十一万三千六百一十二元八角。二、被告北京宝**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栗**办理丰台**西路91号院1号楼13层2-1615号的产权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栗**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9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维持北京**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56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北京**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56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北京**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56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宝**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栗**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的违约金六万八千一百六十七元六角八分;四、驳回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栗**负担590元(已交纳),由北京宝**发有限公司负担7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栗**负担10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宝**发有限公司负担1543元(已交纳)。因北京宝**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栗**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宝**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抵押,暂时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证金账户,暂时亦无法扣划。同时,对于判决确定的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事项,因之前被执行人已经收取了申请执行人的代办费、契税等费用,如法院强制过户,申请执行人需再次交纳上述费用,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要求由被执行人自行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综上,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回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79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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