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吉**限公司与泰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泰高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不服向泰州**民法院提起上诉,泰州**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依据本院(2013)泰高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吉**限公司工程款63250元及违约金;本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3840元,由被执行人**件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20000元,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泰高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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