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程**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8)京民一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季**欠原告程**100000元,此款被告季**于2008年12月28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于2009年4月28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于2009年6月28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季**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月--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本院于2015年7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苏L、苏L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未实际控制),于2015年12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镇江市米山人家某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京民一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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