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潘**等与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潘**、杨**与被执行人潘**(2015)桂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2429.87元。经查,被执行人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桂市法执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2015)桂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期间,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款30000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5)桂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