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和被执行人王*、青岛**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86510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二初字第3560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