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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理有限公司与戴贵州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贵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戴贵州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701.10元、分摊电费116.87元、违约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戴贵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应由被执行人戴贵州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及名下房产外(申请执行人表示少量存款和房产均不予处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3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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