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墨市通济农村信用社新兴路分社与韩**、即墨市昌永跃针织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通济农村信用社新兴路分社和被执行人韩**、即墨市昌永跃针织厂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0000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4)即民初字第723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