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曾**与祝**、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平**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9166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祝**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胜利大厦)198号裙楼负一层16号车位及工资被延**民法院查封、冻结。另本院执行曾照辉与陈*、祝**(2014)南执行字第82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198号(胜利大厦)A幢2804室、武夷山市武夷角亭村梅溪45号(武夷水庄A区)别墅及车牌号为“闽H07779号”丰田车一辆。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土地、房产、银行、工商、车辆、证券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资产被另案查封、冻结,本案债权人可在另案对被执行人资产处置时参与分配,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