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谭**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四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1、被执行人林**、谭**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20000元;2、被执行人林**英赔偿申请执行人38453.82元,林**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127元,谭**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29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林**、谭**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277元应由被执行人林**、谭**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于2015年11月23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谭**名下的车牌号为粤E号牌摩托车(车辆去向不明),此外除发现被执行人谭**名下有少量存款外(本院依法扣划3494.45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并表示待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后再恢复执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理条件,除已冻结的银行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7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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