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永**限公司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永**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王*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给付欠款本金9037元及违约金以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永**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本金9037元及违约金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永**限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天津永**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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